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财保19号
申请人: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00412B。
法定代表人:雷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5847723。
法定代表人:刘小刚。
被申请人:江西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万埠镇中山街**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09143368N。
法定代表人:杨佑赏。
申请人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重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