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财保19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00412B。
法定代表人:雷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5847723。
法定代表人:刘小刚。
被申请人:江西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万埠镇中山街**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09143368N。
法定代表人:杨佑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赣0192财保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0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重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