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叙永县大石镇初级中学校、四川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4民初1482号 原告:***,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 被告:叙永县大石镇初级中学校,地址:叙永县大石乡街村,组织代码:12510423720869249G。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 被告:四川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号**栋**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000000393934(6-2)。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川省渠县人,人,住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叙永县大石镇初级中学校、四川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