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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叙永县大石镇初级中学校、四川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4民初1484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
被告:叙永县大石镇初级中学校,地址:叙永县大石乡街村,组织代码:12510423720869249G。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
被告:四川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2号1栋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000000393934(6-2)。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叙永县大石镇初级中学校、四川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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