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和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执字第16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晨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和畜牧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苏晨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和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