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4374号之二
原告:江苏晨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环保城19幢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4319105N。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中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安福寺镇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913284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晨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晨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晨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晨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0元,财产保全费1808元,合计4648元,由江苏晨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