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执保5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晨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
被执行人:***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5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