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晨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26执恢6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晨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环保城19幢129号。组织机构代码:56431910-5。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晨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和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和畜牧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作出(2018)鲁1326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和畜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守敏
审判员池成湖
审判员巩延成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沈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