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6财保4号
申请人:***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建设路1号西部建材城南区D1号8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梅,总经理。
被申请人:昭苏县永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南城区国盛大厦A幢2层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列芹,经理。
申请人***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昭苏县永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钢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昭苏县永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2,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钢商贸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昭苏县永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昭苏县永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4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伦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