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永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昭苏县永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6民初1442号
原告:***,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昭苏县永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城镇南城区国盛大厦A幢2层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列芹,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冬,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原告***与被告昭苏县永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受理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雨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美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