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1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易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易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能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1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载明: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江苏易能科技有限公司维修费61460元。案件受理费1337元,诉讼保全费635元,合计1972元,由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因世达是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易能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3432元及执行费851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包括江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011元,本院已经扣划,发还申请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有苏B×××××车辆登记,本院轮候查封。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到无锡市滨湖区***家园××-15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收取执行费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0元,尚余本金63432元暂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询问了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理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灭失。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妨害执行的,本院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张明
审判员程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邬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