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52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220302C,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锡沙路向阳桥。
责任人:黄钻辉。
被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21184N,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
法定代表人:胡良根。
被申请人:江苏易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96758038J,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墚镇胡埭工业园翔鸽路**。
法定代表人:尤玉峰。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易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768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易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易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