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1113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9980131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