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6144号
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6144号
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