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

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财保36号 申请人: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9980131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茶亭经济开发区通仁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5118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向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将财产保全提请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