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7181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五楼101–1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华地融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站工业物流内A组团E区***15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地融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方业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