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地融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7181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五楼101–1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华地融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站工业物流内A组团E区***15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地融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方业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