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晟建设有限公司

2914尹安军与无锡锡晟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2914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无锡锡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尤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锡锡晟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