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3047号
申请人:苟敏财,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无锡锡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锡港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尤佳。
被申请人:无锡飞天润滑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苟敏财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锡晟建设有限公司、无锡飞天润滑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锡晟建设有限公司、无锡飞天润滑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