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1347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锡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锡港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尤佳。
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无锡锡晟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锡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