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晟建设有限公司

***与无锡锡晟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4972号
原告:***,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锡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锡港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尤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锡锡晟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