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4359号
申请人: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汤倩芸。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锡港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尤佳。
申请人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7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吉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