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3财保346号
申请人:衢州悦龙湾度假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后溪村窑里自然村撑口水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L81098128J。
法定代表人:占金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烨,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拱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229X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衢州悦龙湾度假山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衢州悦龙湾度假山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衢州悦龙湾度假山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杨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