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7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黄商初字第1368号
原告: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年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96元,减半收取5448元,由原告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洪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