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

537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李德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鸿兵,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林汝才,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3民初5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张淑媛
审 判 员  王学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林杉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