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一粒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803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一粒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人民政府(办公楼首层最西侧两间),组织机构代码:598546672。

法定代表人胡晓蓉。

被执行人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拱新大道30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8229X。

法定代表人林汝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年03月14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8民终1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3125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忠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祝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