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执176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229XE,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开发区拱新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林汝才。
被执行人: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657837084,住所地灌云县杨集镇元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德祥。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6月21日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3执17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凤山
审 判 员 梁 亮
审 判 员 葛海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晓东
书 记 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