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一粒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38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拱新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一粒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人民政府(办公楼首层最西侧两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烨,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一粒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8民终14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人虽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为由申请再审,但其未提供新的证据。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中亚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