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81财保25号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黄茅洲镇双红村四村民组90号。
被申请人: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锋镇湘粤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XX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HTN0**的丰田牌小型客车一辆和车牌号为湘HQ26**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湘HTN0**的丰田牌小型客车一辆和车牌号为湘HQ26**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孙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石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