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执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沅江市。
被执行人: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王**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981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已采取强制措施,在法院不改变已采取措施的前提下,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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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彭建华
审判员 刘泽华
审判员 周普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