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27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灶英。
被执行人:王成健,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王成健合伙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9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 健
审判员 肖 波
审判员 吴宏长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