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7民初334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6月20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龙,湖南湘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57年4月11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告:王成健,男,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告: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7808697261,地址: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成健、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92元,依法减半收取454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罗周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邹婷婷
书记员 李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