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东莞常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3418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民营园路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306492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东莞常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还珠沥工业路15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6QW9X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780869726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东莞常平分公司、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8.73元、保全费3692.39元共计8771.12元,由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