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康家净电器有限公司

合肥康家净电器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康家净电器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4民初9167-1号
申请人:合肥康家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合肥康家净电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康家净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康家净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二、对苏国升位于安徽省长丰县朱巷镇沛河路东段北侧的房屋(房地权长房字第××号)予以查封,限制产权转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谢静筠
人民陪审员张浩
人民陪审员韦章树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