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康家净电器有限公司

合肥康家净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康家净电器有限公司与***、**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4民初9167号
原告:合肥康家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6521291XF。
法定代表人:王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银,男,1954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在审理合肥康家净电器有限公司诉***、**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谢静筠
人民陪审员韦章树
人民陪审员张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