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万发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03财保9号
申请人江苏万发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江苏万发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万发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