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0581执恢299号
申请执行人:某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xxxxxxxxxxxx。
经营者:戴某。
被执行人:腾冲市北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北海镇双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翁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有限公司、腾冲市北海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全部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深圳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为专户无法进行冻结,名下无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腾冲市北海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但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予以轮侯冻结;被执行人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的宝能彩云之上建设项目2#、4#地块属于“保交楼”项目,其余地块建设的房屋处于烂尾停工状态,并且查明被执行人腾冲市北海某有限公司被多家法院执行,在我院有近100件案件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被执行人深圳某有限公司、腾冲市北海某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