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21民初1934号
原告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江背镇五福村。
法定代表人,罗文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男,汉族,1964年6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唐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立冬,男,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环保科技公司”)与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九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建环保科技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加工费)42,512.02元;2、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6,349.5元。
被告恒天九五答辩要点: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没有未结款项,原告四建环保科技公司主张支付货款42,512.02元无事实依据,违约金请求亦无依据,原告四建环保科技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2013年5月31日,长沙四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称变
更为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四建环保科技公司与被告恒天九五之间存在交易往来。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被告恒天九五是否向原告四建环保科技公司发送过对账函。原告四建环保科技公司主张2013年12月21日被告恒天九五给四建环保科技公司发送《对账函》一份,对账函载明了截止2013年11月30日恒天九五欠四建环保科技公司货款182,512.02元。被告恒天九五认为该《对账函》上无被告恒天九五的公司印章,故对该《对账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四建环保科技公司与被告恒天九五之间确实存在交易往来,四建环保科技公司提供的《对账函》编号为供函(2013)218#,《对账函》亦盖有恒天九五的内部管理专用章,虽然恒天九五对内部管理专用章不予认可,但仅有诉讼代理人庭审时的口头抗辩,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亦未申请鉴定,本院对恒天九五的抗辩不予采信,并认定恒天九五向四建环保科技公司送达了编号为供函(2013)218#、金额为182,512.02元的对账函。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根据现有证据及庭审陈述,原告四建环保科技公司与被告恒天九五之间的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四建环保科技公司向被告恒天九五供应了汽车配件,被告恒天九五理应支付相应货款。据《对账函》所载,截至2013年11月30日恒天九五欠四建环保科技公司货款182,512.02元,原告四建环保科技公司陈述对账之后被告恒天九五支付了货款140,000元,关于支付情况,原告四建环保科技公司能做出清楚明确的陈述,被告恒天九五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原告四建环保科技公司要求被告恒天九五支付剩余货款42,512.02元,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四建环保科技公司向被告恒天九五交付了货物,被告恒天九五未及时付款,具有违约行为,原告四建环保科技公司要求被告恒天九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四建环保科技公司要求被告恒天九五按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法律规定,本院酌情支持5,6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512.0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600元,合计48,112.02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蔡    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  懿  慧
书 记 员 郭懿慧(兼)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