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5民初4189号之一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与被告长沙鸿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万物生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嘉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嘉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撤回对被告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嘉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廖梦菲
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
人民陪审员 余 鑫
法官 助理 陈 飞
书 记 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