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湘0121民初55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庆华
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