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优力昂国际会展有限公司、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10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优力昂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金海路**。
法定代表人:李晶,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县江背村五福村/div>
法定代表人:卢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蓉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利,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南优力昂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力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7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力昂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701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四建公司的一审全部诉求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四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2020年9月1日,优力昂公司与四建公司签订《参展确定合同书》,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疫情及行政命令等)使合同无法履行时或者不能为参展商提供展位场地,优力昂公司有权取消或变更参展商的展位,因此而承担的责任不超过退回参展费用,优力昂公司对展览会的取消给参展商带来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因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展会的其他参展商和观众所在地区存在疫情,故优力昂公司向四建公司发布《关于2020长沙国际环境技术与设备博览会》延期举办公告,原定于2020年11月26日至28日在长沙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2020长沙国际环境技术与设备博览会”延期至2021年举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列为乙类××,采取甲类××的预防、控制措施。此突发为公共卫生事件,为有效防控疫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各地采取了极为严格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新冠疫情这一客观事件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征,符合民事法律中“不可抗力”的规定,亦符合双方当事人在所签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故确认新冠疫情对优力昂公司构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故优力昂公司通知四建公司展会延期举行,并非直接取消,因此优力昂公司无需退还参展费用,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二、一审法院判令优力昂公司向四建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双方对合同不能履行均不存在过错,均无需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优力昂公司向四建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优力昂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优力昂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四建公司辩称:一、《参展确认合同书》于2020年11月26日提前解除是因优力昂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并非因新冠疫情,本案不存在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参展确认合同书》约定的举行展会的时间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8日、地、地点是位于长沙县的长沙国际会展中心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8日期间在湖南省长沙市均无新冠疫情、各级政府均未颁布禁止举办展览会的政令;况且,四建公司一审提交的“长沙国际会展中心官网展会排期信息”(一审证据第三组3.1)直接证明,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8日期间,长沙国际会展中心均举办了展会。以上事实证明,本案的展会未能举办,是因优力昂公司不履行举办展会的违约行为导致,优力昂公司上诉称是展览会未举办是因新冠疫情导致,与实际情况不符。二、《参展确认合同书》因优力昂公司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被解除后,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优力昂公司作为收取参展费和定金的一方,负有立即向四建公司返还参展费用、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定义务。三、一审判决从合同解除之日起以部分参展费用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损失,实际上不足以弥补四建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公司在2020年9月4日支付了定金5000元、2020年10月31日支付了剩余参展费用20000元,2020年11月26日未举办展会、合同解除后,优力昂公司即负有退还展会费用的责任,四建公司多次向优力昂公司主张,但优力昂公司一直推诿。优力昂公司的违约行为,除了给四建公司造成了参展筹备费用的损失以外,还长期占用了四建公司的资金,给四建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四建公司即便是向银行贷款,贷款利息也远高于年利率3.85%。一审判决从2020年11月26日按年利率3.85%,按20000元为基数计算四建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实际上不足以弥补优力昂公司故意不退还参展费用给四建公司造成的损失。四、另案的湖南大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优力昂公司也签订了与本案内容一致的《参展确认合同书》,湖南大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与本案同样的事实与理由起诉优力昂公司,要求确认合同已于2020年11月26日解除、返还参展费用、按年3.85%从2020年11月26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湖南大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与本案由相同的法官审理并在同一时间开庭,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湘0121民初7010号判决书支持了湖南大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优力昂公司未对该判决提起上诉,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了该判决书,以上事实证明优力昂公司实际对本案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没有异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优力昂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四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四建公司、优力昂公司合同于2020年11月26日解除;2.优力昂公司向四建公司退回双倍参展定金10000元、余下参展费用20000元;3.优力昂公司向四建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11.37元(按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1日止,后续利息仍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优力昂公司退还参展费用之日止);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优力昂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2020年9月1日,以四建公司为参展单位,优力昂公司为组委会,双方签订参展确认合同书,约定:优力昂公司同意四建公司参加2020长沙国际环境技术与设备博览会,展览场地确认在长沙国际会展中心W2号馆2T10号展台54平方米(6m×9m),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8日,参展费用定金5000元由参展单位于2020年9月4日前汇款至组委会,尾款20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付清,……,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疫情及行政命令等)使合同无法履行时或者不能为参展商提供展位场地,主办方有权取消或变更参展商的展位,因此而承担的责任不超过退回参展费用,主办方对展览会的取消给参展商带来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凡因履行本参展表项下事宜而发生的争议,未能协商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至本参展表履行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调解。四建公司、优力昂公司双方均在该合同落款处盖章。2.2020年9月2日,四建公司向优力昂公司支付了定金5000元,2020年10月31日,四建公司向优力昂公司再次汇款20000元。3.2020年10月30日,优力昂公司发布关于2020长沙国际环境技术与设备博览会延期举办公告,称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基于对国内外参展商和观众的身体健康、安全出行以及对展会专业口气等各方面因素的充分考虑,原定于2020年11月26日至28日在长沙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2020长沙国际环境技术与设备博览会”将延期至2021年举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4.展会延期后,四建公司多次要求优力昂公司退还参展费用,但双方一直协商未果。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在于本案展会未能如期举办的原因。四建公司主张,展会不能如期举办系优力昂公司违约,并向法院提交了2020年长沙国际会展中心的展会信息予以佐证;优力昂公司对四建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无异议,称展会有较多客户来自山东省青岛市不能参展,仅有局部地区出现疫情导致延期,故展会不能如期举办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四建公司可继续参加其举办的“2021长沙国际环境技术与设备博览会”,对此优力昂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关于“2021长沙国际环境技术与设备博览会”举行公告和邀请函予以佐证;法院认为,在原定展会期间,国内局部地区确实出现疫情,但当时除局部地区外,国内绝大部分地区并未限制个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且参展地的有权部门也未发出限制人员聚集和禁止举办展会的相关行政指令,故优力昂公司称展会系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明显与事实不符,故法院依法认定本案展会未能如期举办系因优力昂公司违约所致。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参展确认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四建公司已按约交纳了参展费用,优力昂公司即应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履行举办展会的义务,只有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才能变更展会时间等合同主要事项,由于四建公司现并不同意变更,且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具有特定的时限性,故双方签订的参展确认合同书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因优力昂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四建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已达到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故四建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参展确认合同书自原定参展日即2020年11月26日解除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同时依据定金罚则,四建公司有权要求优力昂公司恢复原状、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损失,故四建公司要求优力昂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并返还参展费用20000元,且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参展费用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之诉求,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四建公司已就定金5000元主张违约责任,故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基数应当以20000元为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优力昂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签订的《参展确认合同书》于2020年11月26日解除;二、限湖南优力昂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返还参展费用20000元共计3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支付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参展费用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湖南优力昂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四建公司与优力昂公司签订的《参展确认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优力昂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举办展会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确认四建公司与优力昂公司签订的《参展确认合同书》于2020年11月26日解除并判决优力昂公司向四建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参展费用共计30000元及支付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参展费用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正确,并无不当。优力昂公司上诉称展会不能按约履行系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优力昂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对优力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优力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元,由湖南优力昂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伏华
审 判 员 熊 伟
审 判 员 钟宇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聪
书 记 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