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24民初274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1年1月17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西充县多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60号附楼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金山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安全负责人。
被告:***,女,汉族,生于1966年2月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博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