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1203号
原告:刘坤明,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金山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刘坤明诉被告四川博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坤明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坤明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坤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原告刘坤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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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