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咕咕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某某城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博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5570号 原告:成都咕咕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西段998号8幢17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城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19层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博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金山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海南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金湖街金沙大厦16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咕咕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城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博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海南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咕咕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咕咕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