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博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1984号 原告:***,女,1967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内江市东兴区***红碑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男,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博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金山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博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按约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