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1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马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020998,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洋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康而***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荥阳市***飞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0243056,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郑上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马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荥阳市***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521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158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马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荥阳市***飞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415820元未受偿(逾期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521执19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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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