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马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天马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37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XXXX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620209XXX。 法定代表人:范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XX,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6938405XXX。 法定代表人:冯XX。 XXXX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12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545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2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XXXX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2)陕0111民初14032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XX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4506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