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1108号
申请人:浙江天马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被申请人:西安金辉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人浙江天马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金辉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119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西安金辉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89435.17元的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1194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