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奥利夫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奥利夫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晖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2983号
原告:吉林奥利夫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日。
被告:晖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晖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波。
原告吉林奥利夫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晖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解释之规定:
驳回原告吉林奥利夫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凡华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凤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