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奥利夫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奥利夫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执1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奥利夫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日,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立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奥利夫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6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守礼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