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奥利夫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奥利夫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2985号
原告吉林奥利夫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日。
被告大庆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
原告吉林奥利夫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奥利夫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00元退回原告吉林奥利夫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韦廷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毕 艳